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海关进出口监管争议问题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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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海关主要政策红利与合规风险提示》文章中,我们主要从海关进出口监管的角度,围绕企业自用生产设备、原辅料、运营用交通工具、游艇及离岛免税等在海南自贸港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初步解读,并提示了相关法律风险。本篇将围绕海关进出口监管争议问题的合规处理,就广大进出口企业关心的共性问题给出实务性建议。
问题1:企业落地自贸港之后一直正常开展相关进出口业务,但近期突然收到海关发来的稽查通知书,要求对企业进口的免税自用设备及免税料件管理情况等进行稽查,请问应如何处理?
回答:
关于海关稽查,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海关稽查条例》及《<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配合海关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电子数据,以及就海关关注的问题如实回应等。这里对于法规中列明的事项不再重复,但基于我们的实务经验,提示正在受到稽查的企业予以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说明性资料需要从专业角度进行妥善准备。海关启动稽查且明确了关注的问题,说明其前期也是掌握了一定的信息和线索并进行了相关研判。因此,企业在应对过程中,除了根据海关要求提交客观资料之外,准备内容详实且逻辑清晰的说明性资料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不但可以大大提高企业和海关之间的沟通效率,聚焦问题点,也可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关注案件性质的变化和走向。如果企业确实存在管理疏漏或者不合规的情况,那么海关还会关注企业到底是无心之举还是有意为之,而这可能直接导致案件性质发生变化,因此针对海关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都应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审慎回应,在措辞上避免引起误解,同时也要切忌因推测、猜测或没有根据的回复导致不利于企业的情况发生。
三是,注重与海关沟通的方式方法。实务中这个问题比较普遍,有些企业的关务人员或对接沟通海关的窗口负责人虽然比较了解企业进出口手续的情况,但可能对进出口业务的全局了解有限,且个别人员也缺乏与政府部门进行有效沟通的经验,在进行解释说明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一些误解甚至答非所问,反而导致小问题变大问题,引起海关的怀疑或失去海关的信任。因此在实务处理上,如果有熟悉整体进出口业务或具备更高全局观的领导和关务人员一起与海关进行沟通可能效果会更好,也有利于海关对企业业务模式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综上所述,如果海关关注的问题比较复杂,或者涉及的货物价值较高、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经营等,建议应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通盘的统筹规划,并严谨、细致地配合企业推进上述各项工作,在避免次生灾害的同时聚焦问题处理,降低企业的整体合规风险。
问题2:企业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准备在自贸港开展再制造,但入境时经海关查验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要求企业退运并拟将案件整体移交缉私局处理,且告知企业后续可能还会有行政处罚,请问这种情况企业应如何处理?
回答:
根据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这一点,对于海南自贸港来说也不例外。根据《公告》的要求,此前海关执行的相关固体废物管理目录已被废除,实务上,如果进口货物在查验时被海关怀疑属于固体废物,海关会联络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并以鉴别结果为准进行后续处置。
例如,某科技公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向海南某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旧碳粉盒拟用于再制造,但经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该货物属于固体废物。据此,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该批货退运出境,并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企业处以了罚款。
从我们处理过的诸多围绕固体废物产生的相关争议案件来看,对进口货物的固废性质的鉴别和确认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建议相关企业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一是,合法提出鉴定异议。根据《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以下简称“《鉴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如果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第一次的鉴别结论有异议,可自收到鉴别结果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向海关提出复检鉴别申请,如果复检结果和第一次鉴别结果不同,海关会根据复检结果进行后续处理。实务上,由于固体废物鉴别比较复杂,特别是在鉴别方法、适用标准等方面可能存在一些不同理解,因此建议企业一定要用足用好法规赋予的权利,对于第一次鉴别结果持有异议的,应依法及时告知主管海关要求复检。
二是,注重与鉴别人员的合理沟通。根据《鉴别程序》的相关规定,鉴别人员有权了解进行鉴别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在向鉴别人员提供客观资料的同时,如果对货物属性有自己的看法,可将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一并附上,也是给鉴别机构提供一个参考思路。
三是,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后续救济。如果两次鉴别结果都认为属于固体废物,海关进行后续处置并给与企业较重罚款而企业不服的,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在量罚上往往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可在复议阶段尝试与海关进行更深入的交流,争取更好的处理结果。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关于再制造产品的进口,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2022年8月16日发布了《海南省“十四五”再制造产业培育发展工作方案》,国务院在2023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均对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期待和要求,尤其基于后者第一部分第1条的规定,“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相关进口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字样。试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方案,明确相关进口产品清单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监管措施;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试点方案后6个月内共同研究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再制造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验,严防以再制造产品的名义进口洋垃圾和旧品。(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试点地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同上)”,但从目前来看,由于相关细化方案尚未出台,而可以进口并用于再制造的商品与固体废物之间可能存在模糊的界限,因此建议企业在设计再制造商业模式和进行具体操作前,应与主管海关进行充分的沟通确认,切莫盲目操作。
问题3:企业因纳税争议问题受到了海关的行政处罚,但企业认为海关的处罚存在一定问题,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为好,还是通过行政诉讼来处理效果更佳?
回答:
根据现行有效的《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14修改)第九条的规定,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简言之,在纳税争议的处理上复议程序是前置的。
实务中,企业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较为普遍,其过程也相对柔和,海关也比较好接受。通过对说明性资料的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关证据资料,与海关进行积极沟通,可以期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要注意的是,《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上位法即《行政复议法》在2023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相关规定后续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1],因此企业提出复议时要注意适用法规的变化。
相较于比较温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对抗性会更加明显,需要企业做好更为充分的准备。比如海关的相关行政处罚可能触及了企业的根本利益,涉及较大额度罚款,可能导致企业失信,或者可能影响企业的后续经营,且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没有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那么启动行政诉讼也是维护企业重要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但需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海关会成为被告,企业与海关之间可能会针锋相对,因此建议企业应委托专业律师予以全程协助,审慎处理,避免产生额外的不利影响。
问题4:企业的相关行为可能涉及走私犯罪,缉私局已正式对企业展开调查,并带走多位涉案相关人员,在这种紧迫时刻,请问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回答:
针对涉嫌走私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并展开全面的侦查工作是海关缉私局的核心职责之一,而且是对抗性最强的一种执法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难通过自己的能力进行有效处理。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2],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实务上,在侦查初期,我们特别提示企业注意以下几点:
(1)
尽快组成工作小组,指定窗口联系人,与律师之间保持及时顺畅的信息沟通;
(2)
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缉私部门提出的企业知道的问题要正面、及时回应,对缉私部门提出的企业不清楚的问题要审慎回应,必要时也可协商合理的回复时间;
(3)
提交任何说明性资料,应征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并辅以客观资料作为佐证;
(4)
积极与缉私部门沟通的同时也要保持必要的耐心,因为双方了解案件真实情况都需要时间,有一个必经过程;
(5)
尽量控制知情范围,避免更大的负面影响;
(6)
对涉案人员的家属进行必要的安抚,提供适当的帮助。
结语
以上我们基于处理大量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就海关进出口监管中多发的争议问题的处理方式及应予关注的要点提出了中肯的建议。鉴于海关监管的范畴非常宽泛,因税号、价格、原产地、货物性质、贸易方式等问题而产生的稽查、处罚、复议、诉讼乃至走私犯罪的争议焦点和适用法规都各不相同,难以在一篇文章之内穷尽所有情况。在相关争议问题发生时,建议企业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要时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以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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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海关总署已对《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进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可参考: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5515007/index.html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本文作者
刘新宇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liuxinyu@cn.kwm.com
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暨纠纷解决、出口管制、海关(含商检)监管、外汇管理等合规业务及企业并购等
刘律师多年来为包括众多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国内外企业提供海关与贸易合规、出口管制暨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进出口业务咨询,办理应对海关审价、海关稽查、缉私调查案件暨走私刑事案件,并帮助企业改善通关体制,解决外汇跨境运营中的问题,办理出口管制相关案件并协助客户构建相应的合规体系。刘律师还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共同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中国海关》智库专家。
罗艾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luoai@cn.kwm.com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医疗大健康、国际教育及人力资源管理
罗律师目前已有22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罗律师在公司经营、内部调查和涉及合规方面的政府调查、危机处理等拥有丰富的经验,帮助客户设计和制订企业合规运营的各类机制和体系,尤其擅长在项目结构设计、商业模式论证、参加谈判、起草或审阅项目文件、开展尽职调查、反舞弊调查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罗律师近年致力于大健康领域的客户(包括但限于医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药品流通公司、医院、医生、养老院)提供医药商业推广模式构建、药品供应链延伸方案设计、合规经营、隐私和数据保护、医生多点执业、互联网医院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张波
资深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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